暨教〔2025〕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本科课堂教学管理,发挥好课堂教学的人才培养主渠道主阵地作用,提高本科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基本形式,是人才培养的关键环节。各教学单位负责本科课程建设和过程管理,应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提升教师教学能力,推进课堂教学改革,组织教学评估检查,明确任课教师的工作职责,规范工作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课堂教学的管理。
第二章 教师课堂教学基本要求
第四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得发表违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言论。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潜心教书育人,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启迪和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五条 教师应全身心投入课堂教学,注重教学艺术,积极探索教学手段、教方法的改革。充分发掘各类课程中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发挥课程思政、课堂育人的功能,全面提升学生家国情怀、思想品德、认知能力和人文素养。
第六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良好的课堂教学纪律是保证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重要保障。教师课堂教学应遵循以下基本纪律:
(一)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认真进行教学设计。按照教学日历的内容和进度开展教学活动,不得擅自削减课时。
(二)保持良好形象,着装得体,精神饱满,举止文明,不做与教学无关的行为。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不得缺课、停课、擅自调课或请人代课,确因特殊原因需调课、停课的,应当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在开学初应介绍本门课程的概况、教学计划、考核方式、平时成绩的构成及在期末总评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对学生学习提出明确的要求。
(四)严格执行考勤制度,采用适当方式检查学生到课与听课情况,作为学生平时成绩评定的组成部分。引导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制止学生不良的课堂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五)客观、公正、综合评定学生成绩,规范和完善对学生学习成效的评价方法,改革考试考核的内容和方式,重点考察学生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教师应严格遵循“思想性、先进性、适用性、规范性”的原则选用教材,严把教材质量关、安全关,具体要求按学校教材选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未经报批审核或审核不通过的教材,一律不得在课堂中使用。
第八条 教师应自觉接受本科教学督导、教学管理部门和所在教学单位安排的听课及其他教学质量检查,多方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九条 教师使用在线开放课程开展课堂教学活动的,还须遵守国家网络安全管理规范,不得在网上发布、传播不当言论;规范线上线下各教学环节的考核方式和内容、成绩权重及认定方法等;做好教学总结,及时完善各教学环节。具体要求按照学校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实验课教师应当遵守本科生实验教学相关规定,课前做好实验材料的准备工作,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须按照实验教学大纲中的项目要求进行预试;实验过程中应加强指导和巡查,严格实验操作规程,对实验操作不规范的应予以纠正。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实习课程应当遵守学校本科生实习教学管理相关规定,由指导教师对全过程负责。教师根据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任务、考核标准等;加强学生实习安全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关心学生的实习学习及生活。
第十二条 教师违反课堂教学纪律的,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学生课堂学习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以下课堂纪律:
(一)按课表规定时间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旷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堂学习的,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
(二)上课期间,应认真听讲。言行举止应符合学生行为准则,不做与课堂学习无关的事情,不得随意打断教师授课进程。
(三)尊重教师的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未经教师许可,不得擅自对外传播教师研究成果和教学内容。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课前预习、课后复习,并根据教师要求认真完成作业。
第十五条 对教师有违反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的言行,或对教师课堂教学有意见者,可以向教学单位或相关部门反映,不得对教师进行人身攻击。
第十六条 学生应养成良好的实验室学习习惯和实验安全素养。实验课前,必须按要求进行预习,明确实验目的、原理、步骤和注意事项;实验过程中,应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自觉维护实验教学秩序;实验结束后,应对仪器设备进行整理、复原。
第十七条 学生实习期间应听从校内、外指导教师的安排,严格按照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计划的要求参加实习,认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遵守实习期间的作息制度和各项纪律,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学生违反课堂纪律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课堂教学质量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开展教学检查评估,监督课堂教学情况,指导教师教学发展,查摆教学问题,挖掘先进典型。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期初、期中、期末“三段式”教学检查和不定期专项检查,结合校领导听课巡课、课程评估、专家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以学校检查与院系自查相结合的方式监督保障课堂教学纪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本科生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暨南大学本科课堂教学管理规定(试行)》(暨教通〔2021〕62号)同时废止。
暨南大学
2025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