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教通〔2023〕75号
教学检查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进行教学质量监控的有效手段。为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及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教学秩序稳定和教学质量持续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一、检查类型与内容
(一)定期教学检查
每学期期初、期中、期末进行常规教学检查。
1.期初教学检查
期初主要检查教师和学生到位情况及教学秩序。内容包括:(1)学生注册、到课情况以及课堂秩序;(2)教师教学质量与教学效果;(3)各教学单位教学管理工作到位情况;(4)教学设备运行情况等。
2.期中教学检查
期中主要检查各教学环节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根据每学期教学工作情况而定。内容包括:(1)教学计划执行情况;(2)教学质量与课堂秩序;(3)上一学期试卷规范及归档情况;(4)上一学年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规范情况(第一学期)、当前学年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制度落实情况(第二学期)等。
3.期末教学检查
期末主要检查各教学环节任务完成情况、期末考试及下学期教学任务安排情况。
(二)不定期教学检查
根据教学运行情况及教学工作要求,不定期开展教学检查与评估工作。主要由学校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专家组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教学档案以及教风学风等进行专项检查。
各学院也可根据教学工作情况自行安排专项检查。
二、检查方式
主要采取学院自查与学校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三、组织实施
教务处负责教学检查的总体组织和协调工作,确定教学检查的目的、内容、重点及工作要求。各学院(学部)具体负责开展教学检查工作。
四、反馈改进
完成教学检查各阶段性工作后,各学院(学部)应按要求提交书面总结材料,对教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和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以便有效地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持续改进。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暨南大学本科教学检查制度》(暨教通〔2004〕15号)同时废止。
暨南大学教务处
2023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