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办法

更新时间:2025-7-15 09:00:24 阅读:60

暨教〔2021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管理,提高暨南大学本科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暨南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是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在校长和主管教学副校长的具体指导下,对学校本科教学相关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评估、指导和反馈,是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坚持立德树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督导结合的原则,根据我校办学特色及使命,对内招生、港澳台侨生、留学生三类本科人才培养实施精准督导。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四条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本科教学督导组织,即学校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学院(部)本科教学督导组。

第五条 学校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督导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名组成,根据实际需要可增聘荣誉顾问1-2名。督导委员会根据学科属性及工作需要内设分组,并任命组长。

第六条 学校本科生院作为督导委员会的秘书处,负责协调督导工作事宜。

第七条 学校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聘任条件:

(一)我校退休或在职教师,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能胜任督导工作。

(二)政治立场坚定,热心督导工作,有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工作认真负责,作风公道正派。

(三)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和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关于本科教学的规章制度,了解教育教学规律,掌握教育教学现状和发展动态。

第八条 督导委员会委员由各教学单位、上一届督导委员会、本科生院推荐,经学校批准后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两学年,可以连任。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成员作适当调整和补充。

第九条 各学院(部)参照本办法组建本科教学督导组,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并报本科生院备案,接受学校督导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切实抓好本单位教学质量保障及提升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学校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深入教学一线,对各教学单位、各教学环节开展检查评估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二)促进教师教学发展,注意跟踪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提升教师教学能力,提高教学质量。

(三)开展专项调查研究工作,采用访问、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第一手信息,针对影响本科教学质量的关键问题提出书面调查报告或咨询意见,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四)发掘教学先进典型,推广优秀教学经验,并向本科生院推荐,为学校教学类项目立项建设及评奖评优、有关教师的高级职称评审等提供支撑材料。

(五)加强学习与交流,参加全国教学督导相关会议,调研学习优势特色院校督导经验,密切校际之间的沟通联系,促进督导队伍专业化发展。

(六)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做好文件及档案管理,编印督导工作简报,不断改进和规范本科教学督导工作。

(七)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部)本科教学督导组基本工作职责:

(一)对本单位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进行听课、检查、指导,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提高教学质量。

(二)参与本单位教师教学评价工作,加强对本单位青年教师的培养和指导。

(三)配合学校教学工作重点,参与专项教学检查评估工作。

(四)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其他教学督导工作,实施精准督导。

第十二条 建立督导委员对口联系学院制度和校院两级督导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实行学校督导工作例会制度,定期通报督导工作情况。督导委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意见和建议,由本科生院负责协调相关单位、人员落实反馈改进工作。

第四章  权利与待遇

第十四条 督导委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学校有关部门、各院系及相关人员要积极配合,对督导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并及时处理反馈。

第十五条 学校召开有关教学工作的会议,应邀请督导委员会成员参加。

第十六条 学校为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并按规定支付督导委员工作酬金。

第十七条 在聘期内,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督导委员,学校有权解聘。督导委员任期届满,视本人意愿和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暨南大学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暨南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暨教〔2009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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