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教〔2023〕5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学校各本科专业科学、合理制订人才培养方案,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合理性评价工作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主要包括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以及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参加专业认证的各本科专业,其他专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组织全校各本科专业开展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指导各学院(部)开展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合理性评价工作,组织专家审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自评报告,审核并发布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
第五条 各学院(部)成立人才培养方案合理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人才培养方案合理性的评价论证工作,各专业具体负责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合理性评价的各项工作。各学院(部)要合理配置人员构成,学院(部)领导、系主任、专业负责人、骨干教师等人员要全面参与评价工作。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合理性评价以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评价对象,全面评价其培养目标、毕业要求以及课程体系的合理性。
(一)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是对学生在毕业后5年左右能够达到的职业和专业成就的总体描述。培养目标定位应科学合理,能够适应国家、地区重大战略需求,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有机衔接,充分反映学校的定位和专业特色。人才培养目标内涵应清晰准确,能够涵盖本专业近5年毕业学生的就业领域、用人单位需求、毕业生发展情况等因素。
(二)毕业要求
毕业要求是在学生毕业时应该实现的知识、能力与素质的要求。毕业要求应遵循相关专业认证标准,能够支撑培养目标的达成,每项毕业要求可分解成2-6个可教、可学、可测、可评、可达成的指标点,体现专业特色;毕业要求的涵盖内容符合相关专业认证要求,形成合理的毕业要求与培养目标对应关系矩阵。
(三)课程体系
课程体系是专业设置的所有课程内容与进程的总和。课程体系设置应能支撑毕业要求的达成,每项毕业要求指标点都有合适的课程支撑;课程结构要合理,各类课程学分比例恰当;合理设置课程模块,体现专业特色;合理设置课程开设学期,明确先修后修关系;形成合理的课程与毕业要求对应关系矩阵,逐级对标人才培养目标。
第七条 评价采用校内和校外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结合学校定位、专业人才培养定位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需求,通过开展问卷调查、组织座谈会和走访用人单位等方法进行。校内评价主要来自校内专家、学院(部)专业教师和在校生等,校外评价主要来自毕业生、用人单位和行业企业专家等。
(一)专家论证会
各学院(部)组织校内专家,结合学校总体定位、办学特色以及办学条件等,评价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学校定位及专业人才培养定位的符合度。
组织行业企业专家,从行业企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与培养目标的吻合度进行合理性评价。通过多方面评价,确保有足够的支撑条件来保证培养目标的达成。
(二)师生座谈会
各学院(部)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参加人员包括:分管教学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书记、专业负责人、任课教师代表、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了解师生对培养目标的合理性意见和建议、人才培养中各个环节的反馈意见,作为培养方案的修订依据。
(三)毕业生跟踪调查
通过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或组织返校校友座谈会等方式,对毕业5年左右的毕业生进行跟踪调查,及时了解毕业生对工作岗位的适应状况、毕业生知识结构、能力及素质的培养状况对工作岗位要求的满足程度,培养目标是否已达成。征求本专业毕业生对本专业人才培养定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学生管理、能力及素质培养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评价校友的主流职业发展情况、与本专业人才培养的吻合程度。
(四)用人单位评价
通过问卷调查或走访调查等形式,了解用人单位对本专业人才的需求和发展趋势,以及毕业生就业后的岗位胜任能力,来评价用人单位对人才的需求与培养目标吻合度。同时获取用人单位对本专业办学定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毕业生能力及素质培养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才培养方案的持续改进提供依据。
第八条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每4年进行一次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合理性评价的周期与修订工作相适应。新方案要经过全面论证和评价才能实施,实施过程中要适时开展过程性评价,实施一个周期之后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轮修订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学校教务处根据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和评价周期,发布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各学院(部)按要求组织开展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以及合理性评价工作,各专业将人才培养方案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形成自评报告,附带新制(修)订的人才培养方案一并上报学校教务处。学校教务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自评报告开展论证和审议,并将修改意见反馈各学院(部)。修改定稿后,形成新的人才培养方案并发布执行。执行过程中的人才培养方案,如确需进行调整,由学院(部)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调整方案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暨南大学
2023年9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