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教〔2025〕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是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学生毕业及学位授予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毕业论文组织管理,全面提高毕业论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日制本科主修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的毕业论文的组织、撰写、开题、答辩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毕业论文的教学目的包括:
(一)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和严谨认真的科学态度;
(二)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独立开展科学研究和创作的能力;
(三)培养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提高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本科毕业论文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本科生院教务处负责毕业论文组织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毕业论文的统筹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起草制定毕业论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三)检查监督各学院毕业论文工作;
(四)组织开展毕业论文抽检并评选校级优秀毕业论文;
(五)协调处理毕业论文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学院是毕业论文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开展毕业论文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制定本学院各专业毕业论文质量标准、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好毕业论文工作;
(二)负责对本学院各专业毕业论文工作进行全过程管理,包括选题、开题、中期检查、答辩等各个环节,监督检查各专业工作落实情况,切实提高毕业论文质量;
(三)引导学生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毕业论文;
(四)开展院级、校级优秀毕业论文的评选及推荐工作;
(五)做好毕业论文的总结和归档。
第三章 责任要求
第六条 毕业论文教学环节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指导教师应全过程指导学生开展毕业论文工作。指导教师由各专业安排,学院审查备案。
第七条 指导教师应由本校(含附属医院)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初级职称的人员不可单独指导毕业论文,但可作为第二指导教师协助第一指导教师开展工作。
需要联合校外其它单位开展毕业论文工作的,校内指导教师应为第一指导教师,可聘请校外单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第二指导教师,协助校内指导教师进行指导。
第八条 指导教师的基本职责:
(一)坚持立德树人、教书育人,将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毕业论文指导全过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
(二)加强学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合理使用人工智能等工具,着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充分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定期对学生毕业论文进行指导和检查,指导记录不少于6次。指导和检查内容包括学术规范、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等,严格把控毕业论文质量,并对毕业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四)根据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过程中的态度、能力表现、论文质量等情况作出评价,指出优点和不足,给出指导教师评定成绩。
第九条 每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学生人数,原则上文、史、经、管、法等学科不超过8人,理、工、医等学科不超过6人。
第十条 学生应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勇于实践,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组织纪律,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毕业论文;
(二)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坚决杜绝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毕业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工作进度和毕业论文进展情况,根据指导教师的意见及建议,及时修改完善毕业论文,并按要求将毕业论文有关材料提交学院存档。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一节 选题与开题
第十一条 毕业论文选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选题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及要求,达到相应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有一定的综合性、应用性和创新性,着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强化学生在完成毕业论文过程中的系统性和综合性训练;
(二)选题应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尽可能反映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的需要;
(三)鼓励学院与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联合拟定选题,鼓励选题与教师科研课题或教师专业实践相结合,鼓励选题与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相结合,鼓励体现学科交叉的选题;以实验、实习、工程实践和社会调查等实践性工作为基础的毕业论文比例应大于50%。
(四)选题的深度、广度和难度应适度,符合本科毕业论文的要求,同时考虑经济、社会、环境、法律、伦理等各种制约因素,具备可操作性,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相应的研究成果;
(五)毕业论文应“一人一题”,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本人独立完成。如课题工作量较大,确需多人合作共同完成,由指导教师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每位学生的分工以及独立完成的工作内容,每人各有不同的小题目,工作量基本相当,内容各有侧重,经学院领导审核批准后执行;涉密课题不宜作为毕业论文的选题。
第十二条 毕业论文选题由指导教师或学生申报,经专业负责人及学院领导审核通过后确定。选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学生需在中期检查结束前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并报学院领导审批后进行变更。
第十三条 学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撰写开题报告,包括选题依据、研究内容、研究/设计方案、创新之处、工作基础及条件、工作计划等内容。
第十四条 学院组织开题答辩,通过开题答辩的学生根据答辩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开题报告,并按计划开展相关工作,未通过开题答辩的学生需重新开题。
第二节 写作要求
第十五条 毕业论文完成时间不少于12周。论文内容应当体现出学生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能够反映其具备从事学术研究或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六条 除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外,毕业论文原则上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撰写。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以及全英授课专业留学生的毕业论文可以采用英文撰写,但须附中文摘要。
第十七条 学生须在调查、实验、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对所研究的内容进行比较全面、深入、系统的分析和阐述,并提出一定的独立见解,做到观点明确、论据充分、数据准确、逻辑清晰、表述流畅、结构严谨。
第十八条 毕业论文写作须符合撰写要求及格式规范,具体要求见《暨南大学本科毕业论文撰写规范》。学院如有特殊要求,可在此基础上根据专业特点作适当调整,报本科生院教务处备案后实施。本科毕业设计规范由学院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报本科生院教务处备案后实施。
第十九条 打印和装订要求:统一使用A4纸从目录开始双面打印,左侧装订成册。排版顺序为:封面、诚信声明、论文题目、摘要与关键词、目录、正文、参考文献、附录、致谢、成绩评定表、封底。
第三节 检查
第二十条 学院组织中期检查,重点检查毕业论文工作进展、指导教师指导情况等,及时掌握毕业论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建议并协调解决。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论文完成后须进行学术规范检查。学校借助第三方论文规范检测系统对毕业论文进行查重检测,严把毕业论文质量。学院根据学校相关要求及本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查重方案及检测标准,报本科生院教务处备案后执行。学院可将检测结果作为毕业论文学术规范的重要参考。对于检测不通过的毕业论文,须限期整改直至通过。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专业大类为单位,按照约3%的比例抽取毕业论文,送校内外专家进行评审,重点对毕业论文选题意义、写作安排、逻辑构建、专业能力、学术规范等要素进行考察。抽检不合格的毕业论文,须修改完善并重新送审直至合格。
第四节 答辩资格审查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论文通过查重检测后,由指导教师提出科学、准确、具体的书面意见,并给出指导教师评定成绩,成绩合格者方可进入评阅教师评阅环节。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为每位学生安排一位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论文评阅教师,对毕业论文提出书面意见,并给出评定成绩,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答辩。
第五节 答辩
第二十五条 学院成立若干个答辩小组,答辩小组成员人数为单数(不少于3人),由中级及以上职称且有较强业务能力的教师担任,也可聘请企业或相关行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参与,其中,小组组长由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每个答辩小组设答辩秘书1人,负责答辩记录。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对答辩程序、答辩要求、答辩流程等做出详细规定。答辩小组全面考察学生毕业论文的总体质量,结合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给出答辩成绩。针对答辩不通过的学生,学院视具体情况另行组织答辩。
第六节 成绩评定
第二十七条 毕业论文总成绩由指导教师评定成绩、评阅教师评定成绩和答辩成绩三部分组成,分别占比30%、30%和40%。指导教师、评阅教师、答辩小组均按百分制打分,按照以上比例得出毕业论文最终成绩。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论文成绩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其中答辩不通过的毕业论文成绩为“不及格”。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毕业论文评阅、答辩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学院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学院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总结归档
第三十条 毕业论文工作结束后,学院应及时做好总结,总结内容主要包括:毕业论文工作的组织与管理、选题与开题工作、指导教师的工作情况、毕业论文质量、学生总体水平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等。
第三十一条 学院要及时整理、归档保存毕业论文原文、过程性材料及查重报告(含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保存期为学生毕业后四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院按照不超过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包括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总数10%的比例评选院级优秀毕业论文,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推荐校级优秀毕业论文。
第三十三条 学院须按照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做好毕业论文抽检工作。抽检结果将作为学院招生计划、专业动态调整、本科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学院任期责任目标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 学院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学院毕业论文实施细则并报本科生院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暨南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定(试行)》(暨教〔2005〕14号)同时废止。
暨南大学
2025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