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教〔2025〕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提升学生实践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是指学校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要求,由学校(学院)与校外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府部门,以及校内单位等合作建设,供学生开展实践课程、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专业技能训练等实践教学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实践教学基地分为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和校内实践教学基地两种类型。
(一)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由学校(学院)与校外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府部门等单位协商共同建立的实践教学基地;
(二)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由学校(学院)与校内单位(包括暨南大学附属学校、附属医院、校办企业等)协商共同建立的实践教学基地。
第四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应满足本科实践教学需要,充分考虑区域布局合理性和资源匹配度,兼顾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学校(学院)和合作单位应按照“互惠互利,资源共享”的原则,探索联合培养的新模式,不断构建实践教学基地长效协同运行机制,确保实践教学成效,提升实践育人质量。
第二章 基地的建设
第五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合作单位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适合开展实践教学的项目,并与学校有较好的前期合作基础或长期合作意向,合作年限为3-5年;
(二)具备开展实践教学活动的各项条件,岗位与专业对口,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管理及技术水平较高,有能力指导学生做好实习实践工作;
(三)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较为丰富的实践教学管理经验的指导教师队伍;
(四)具备学生生活、学习、工作的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相关标准,能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卫生、安全保障等。
第六条 实践教学基地合作双方应加强协同联动,为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提供有力保障。具体建设内容包括:
(一)健全组织管理体系。基地合作双方共同制定基地管理细则,完善实践教学运行及学生管理等制度体系,探索基地建设与管理的长效合作机制;
(二)落实实践教学任务。根据专业培养目标以及实习教学大纲要求,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践岗位,基地合作双方经协商妥善安排师生的食宿、学习、劳动、卫生、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完成学校实习实践教学任务;
(三)规范实践教学安排。基地合作双方共同开发实践教学课程、共同制定实践教学方案、共同实施实践教学过程、共同评价实践教学成效、共同改进实践教学方式,不断提升实践教学质量;
(四)加强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基地合作双方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的教师和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建立沟通机制,强化校内外指导教师间的相互交流与学习,提升指导教师教学能力和水平;
(五)深化产教融合机制。基地合作双方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等活动,探索校地合作新模式,丰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内涵,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建设,实现双方互惠互利,协同发展。
第七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设立程序:
(一)学院申请。学院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结合学科专业特点,与合作单位达成合作意向,并参照学校范本草拟《暨南大学-XXX(单位)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合作协议》,协议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报本科生院教务处审核;
(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本科生院教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基地建设必要性以及建设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属于重大合同的,还须提交法律事务部进行审查;
(三)双方签约。协议审核通过后,由学校授权学院代表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原件等纸质材料由学院存档,扫描件报本科生院教务处备案;
(四)基地挂牌。协议有约定的,实践教学基地可在协议签订后,挂“暨南大学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20XX年—20XX年)”牌匾。未经本科生院教务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制作、使用上述标牌,合作单位不得悬挂包含有“暨南大学”“暨南”“暨大”等学校全称或简称字样的实践教学基地标牌。协议期限届满、协议解除或因任何原因终止,相关学院应依据《暨南大学校名管理办法》及时督促合作单位停止使用上述标牌。
第三章 基地的管理
第八条 实践教学基地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九条 本科生院教务处是全校本科实践教学基地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与协调各学院的基地建设与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起草制定学校本科实践教学基地管理规章制度;
(二)审核学院提交的实践教学基地合作协议;
(三)组织学院定期开展实践教学基地考核及检查,评估实践教学活动开展情况,对未履行管理职责的学院提出整改要求;
(四)指导学院审查和监管挂牌实践教学基地名称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五)协助学院做好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及管理中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学院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学科及专业特点,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教学计划,有规划、有组织地开展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工作任务和建设目标;
(二)协同基地合作单位,高质量完成学生实践教学活动组织与管理工作,努力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
(三)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安全、保密、纪律等方面的管理和教育,引导学生遵守基地合作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已合作建设的实践教学基地定期开展检查与评估,及时了解基地运行情况并解决基地建设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加强督导整改,适时进行动态调整,不断提高基地建设成效;
(五)加强基地教学档案管理,包括基地的基本情况(基地简介、合作协议、规章制度、实践项目、师资情况等)、运行情况(每年开展的实践教学活动、实践教学计划、学生及指导教师名单、学生实习报告及成绩等)、实践教学活动年度总结报告等;
(六)在本科生院教务处的指导下,切实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名称使用的审查与监管。
第十一条 本科生院教务处不定期对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情况和教学质量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基地评优、续签、校级立项和优先推荐省级、国家级实践教学基地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合作协议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终止:
(一)学院检查及学校抽查结果不合格,经整改仍无明显成效;
(二)基地合作单位不履行协议规定的相关职责和义务;
(三)基地合作单位不具备继续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四)违反本办法以及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在合作协议到期前提前启动评估,由合作双方根据合作意向以及合作成效,协商是否续签合作协议,不续签则合作关系自然解除,实践教学基地撤销,相关标牌应同时予以撤除。
第十四条 实践教学基地撤销后,合作单位不得以“暨南大学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或类似的名义进行宣传推广、商业合作等活动,否则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以学校名义建设本科实践教学基地的,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以及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暨南大学本科生实习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暨教〔2005〕8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