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教通〔202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等文件精神,鼓励和引导本科生积极参加学科竞赛、创新实践及科研活动,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校实行本科生创新学分奖励制度,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学分是指暨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参加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创新创业等活动所取得的优秀成果,经申请、审核和认定后获得的奖励学分。
第三条 创新学分纳入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计入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综合类”模块创新创业就业心理类课程群。本科生在校期间申请认定的创新学分累计不超过4学分。
第二章 认定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创新学分认定范围
(一)学术论文类,对应课程名称为:创新学分(学术论文)
(二)专利授权类,对应课程名称为:创新学分(专利授权)
(三)学科竞赛类,对应课程名称为:创新学分(学科竞赛)
(四)创新实践类,对应课程名称为:创新学分(创新实践)
第五条 创新学分认定标准
(一)学术论文类
公开发表与学业相关的论文,按照下表认定创新学分。
类别及等级 | 学分 | 成绩 | 认定依据 | |
A1类 | 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 | 2 | 98 | 中文论文须见刊、英文论文须检索;A、B、C类目录及等级按论文发表当年社会科学研究处、科学技术研究处相关文件认定,《国际预警期刊名单》中的期刊除外 |
第二、第三作者 | 95 | |||
A2、A3、B、C类 | 前三作者 | 95 | ||
(二)专利授权类
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按照下表认定创新学分。
类别及等级 | 学分 | 成绩 | 认定依据 | |
发明专利授权 | 前三发明人 | 2 | 98 | 以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专利证书、证明等为准 |
第四、第五发明人 | 95 | |||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 第一发明人 | 95 | ||
第二、第三发明人 | 90 | |||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 | 第一、第二发明人 | 90 | ||
(三)学科竞赛类
参加《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中的竞赛并获奖,团队排名前五名的成员(以公布文件或获奖证书上的排名为准),按照下表认定创新学分。
类别及等级 | 学分 | 成绩 | 认定依据 | |
国际级/国家级 | 最高层次奖项 | 2 | 98 | 依据获奖当年《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认定,需提供公布文件或获奖证书等文件 |
第二层次奖项、 第三层次奖项 | 95 | |||
省级 | 最高层次奖项 | 95 | ||
第二层次奖项、 第三层次奖项 | 90 | |||
备注: 获奖等级按奖项设置从高到低排序。
(四)创新实践类
主持或参加校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大创项目”)、暨南大学钟陈玉兰本科生科研创新项目并顺利通过结题验收;参加“赢在创新”比赛系列活动及创业大讲堂,团队排名前五名的成员(以公布文件或获奖证书上的排名为准)按照下表认定创新学分。
类别及等级 | 学分 | 成绩 | 认定依据 | |
国家级、省级、校级大创项目 | 项目负责人 及成员 | 2 | 95 | 项目结题后由教务处考核认定 |
钟陈玉兰本科生科研创新项目 | 95 | |||
“赢在创新” 比赛 | 决赛及分期赛 项目团队 | 95 | 由教务处考核认定 | |
“赢在创新” 系列活动参与者、创业大讲堂参与者 | 90 | 累计参与10次计2学分,由教务处考核认定 | ||
第六条 创新学分申请材料须准确真实,凡材料不齐全或弄虚作假者,一律不予认定,并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创新学分认定内容涉及署名单位的,第一署名单位须为“暨南大学”。
第八条 不同类型(课程名称)的创新学分可以累加,但不超过4学分。多次申请同一类型(课程名称)创新学分时不可累加,只计一项最高成绩。
第三章 认定方式与程序
第九条 认定方式
创新学分经学生自愿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复核后予以认定。
第十条 认定程序
(一)学生在取得成果后自愿提出申请,将《暨南大学本科生创新学分认定申请表》及认定成果佐证材料提交至学生所在学院。
(二)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学科专家、教务人员组成的创新学分认定工作小组(不少于3人)。工作小组依照本办法,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学院须对创新学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不少于3天),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并将学生的申请材料及审核结果按试卷要求进行归档保存。
(三)教务处复核后将通过认定的创新学分信息录入成绩库,并定期抽检各学院创新学分认定材料。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 学生对创新学分认定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由教务处组织有关学科专家进行复审,确定最终认定结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级全日制本科学生开始执行,2021级及以前年级全日制本科生创新学分认定工作仍按《暨南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暨教通〔2015〕67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23年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