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本科生创新学分认定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25-5-19 14:38:12 阅读:72

暨教通〔202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等文件精神,鼓励和引导本科生积极参加学科竞赛、创新实践及科研活动,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校实行本科生创新学分奖励制度,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学分是指暨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参加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创新创业等活动所取得的优秀成果,经申请、审核和认定后获得的奖励学分。

第三条  创新学分纳入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计入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综合类”模块创新创业就业心理类课程群。本科生在校期间申请认定的创新学分累计不超过4学分。

第二章 认定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创新学分认定范围

(一)学术论文类,对应课程名称为:创新学分(学术论文)

(二)专利授权类,对应课程名称为:创新学分(专利授权)

(三)学科竞赛类,对应课程名称为:创新学分(学科竞赛)

(四)创新实践类,对应课程名称为:创新学分(创新实践)

第五条  创新学分认定标准

(一)学术论文类

        公开发表与学业相关的论文,按照下表认定创新学分。

类别及等级

学分

成绩

认定依据

A1

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

2

98

中文论文须见刊、英文论文须检索;ABC类目录及等级按论文发表当年社会科学研究处、科学技术研究处相关文件认定,《国际预警期刊名单》中的期刊除外

第二、第三作者

95

A2A3BC

前三作者

95

     (二)专利授权类

       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按照下表认定创新学分。

类别及等级

学分

成绩

认定依据

发明专利授权

前三发明人

2

98

以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专利证书、证明等为准

第四、第五发明人

95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第一发明人

95

第二、第三发明人

90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

第一、第二发明人

90

(三)学科竞赛类

       参加《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中的竞赛并获奖,团队排名前五名的成员(以公布文件或获奖证书上的排名为准),按照下表认定创新学分。

类别及等级

学分

成绩

认定依据

国际级/国家级

最高层次奖项

2

98

依据获奖当年《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认定,需提供公布文件或获奖证书等文件

第二层次奖项、

第三层次奖项

95

省级

最高层次奖项

95

第二层次奖项、

第三层次奖项

90

备注: 获奖等级按奖项设置从高到低排序。

     (四)创新实践类

       主持或参加校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大创项目”)、暨南大学钟陈玉兰本科生科研创新项目并顺利通过结题验收;参加“赢在创新”比赛系列活动及创业大讲堂,团队排名前五名的成员(以公布文件或获奖证书上的排名为准)按照下表认定创新学分。

类别及等级

学分

成绩

认定依据

国家级、省级、校级大创项目

项目负责人

及成员

2

95

项目结题后由教务处考核认定

钟陈玉兰本科生科研创新项目

95

“赢在创新”

比赛

决赛及分期赛

项目团队

95

由教务处考核认定

“赢在创新”

系列活动参与者、创业大讲堂参与者

90

累计参与10次计2学分,由教务处考核认定

第六条  创新学分申请材料须准确真实,凡材料不齐全或弄虚作假者,一律不予认定,并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创新学分认定内容涉及署名单位的,第一署名单位须为“暨南大学”。

  不同类型(课程名称)的创新学分可以累加,但不超过4学分。多次申请同一类型(课程名称)创新学分时不可累加,只计一项最高成绩。

第三章 认定方式与程序

第九条  认定方式

创新学分经学生自愿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复核后予以认定。

第十条  认定程序

(一)学生在取得成果后自愿提出申请,将《暨南大学本科生创新学分认定申请表》及认定成果佐证材料提交至学生所在学院。

(二)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学科专家、教务人员组成的创新学分认定工作小组(不少于3人)。工作小组依照本办法,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学院须对创新学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不少于3天),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并将学生的申请材料及审核结果按试卷要求进行归档保存。

(三)教务处复核后将通过认定的创新学分信息录入成绩库,并定期抽检各学院创新学分认定材料。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  学生对创新学分认定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由教务处组织有关学科专家进行复审,确定最终认定结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级全日制本科学生开始执行,2021级及以前年级全日制本科生创新学分认定工作仍按《暨南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暨教通〔201567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