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本科教学单位:
为适应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推动我校人才培养改革和优质资源共享,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和《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通知》(粤学位〔2021〕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开展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及联合学士学位项目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
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建设所依托的学科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项目设置应结合我校人才培养定位、专业特色优势以及办学条件,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培养复合型、创新性拔尖人才。
(二)联合学士学位项目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之间,可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联合学士学位。联合培养项目所依托的专业应是联合培养单位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
二、申报程序
(一)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
1.申报单位填写《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试点申报意向表》(见附件1),签字盖章后于2021年10月29日前送至教务处教研科,学校根据意向情况及建设条件研究推进后续事宜。
2.申请专业应充分调研社会需求,根据需求确定新设专业必要性和培养规模,制定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在课程、考核、实习实践等培养环节应充分体现出项目专业跨学科、复合型、创新性的特点。
3.组织专家对拟申请双学士学位项目进行论证。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应为非本校人员,其中3人以上应为所依托学科专业相关的学科评议组成员、专业教指委委员或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专家组论证通过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申请双学士学位项目进行审议并表决,表决通过并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填报相关材料,报省学位委员会审批。
(二)联合学士学位项目
1.申报单位填写《联合学士学位项目试点申报意向表》(见附件2),签字盖章后于2021年10月29日前送至教务处教研科,学校根据意向情况及建设条件研究推进后续事宜。
2.合作高等学校根据校际合作办学协议,共同制定联合培养项目和实施方案,培养方案应充分体现合作高校间的优质资源共享及优势互补。
3.经双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填报相关材料,报省学位委员会审批。
三、其他事项
(一)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通过高考招收学生。本科毕业并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在证书中予以注明。
(二)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通过高考招收学生并在招生章程中予以说明,授予联合学士学位应符合联合培养单位各自的学位授予标准,学位证书由本科生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可在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三)项目申请学院应制定相关项目的实施管理办法,跨学院、学校项目应共同研究制定实施管理办法,切实保障人才培养质量。
(四)教务处教学研究科工作联系人:李伟;办公电话:85225282;办公地点:石牌校区行政办公楼226室。
附件:
本科生院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