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关于规范本科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4-11 13:47:35 阅读:156

暨教〔201539

各学院: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和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5100号)的要求,现将我校本科学生转学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学程序

(一)转出。

1.学生申请。

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附件1),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附件2)。

2.审核。

转出学院应审核学生转学理由及相关证明。转出学生名单由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

3.公示。

学校每年430日、1030日前集中受理学生转学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学生当年高考分数、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分数,转学理由。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签署文件同意转出。

4.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校按要求将《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及相关证明材料,在每年530日、1130日前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5.办理离校手续。

学校根据广东省教育厅转学备案情况,每年7月和1月公布备案结果。对经教育厅备案的,学生办理离校手续。未经备案的,不得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也不得提前到拟转入学校就读。

(二)转入。

1.学生申请。

每年330日、930日前,学生可向教务处学籍科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附件1),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附件2)。教务处学籍科查验相关材料后,转有关学院。

对拟由外省转入我校,而我校当年在该省没有投放拟转入专业招生计划的,不接受申请。

2.审核。

学院应严格审核学生转学申请及相关证明,对符合本校培养要求的,经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由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是否转入,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要如实记入会议纪要。

每年430日、1030日前学院将拟转入学生材料报学校教务处。

3.公示。

教务处接收各学院拟转入学生材料后,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根据校长办公会决议情况,公示拟接收转入学生名单,公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学生当年高考分数、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分数,转学理由。

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4.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校按要求将《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及相关证明材料,在每年530日、1130日前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5.办理入校手续。

学校根据广东省教育厅转学备案情况,每年7月和1月公布广东省教育厅备案结果。对经教育厅备案的,学生在当学年开学办理入学手续。未经备案的,不接受学生提前到学校就读。

二、加强转学管理

学院及学生在办理转学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和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5100号)的规定。

学生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学校根据校规校纪进行处理。学校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处理。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外,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

          2.转学备案证明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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