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教〔2007〕88号
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对反馈教学信息、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及课堂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总结我校1993年以来各级领导、同行专家和学生对课堂教学质量“三重评估”的工作经验,结合《暨南大学关于加强课程建设与开展课程评估和授课质量评估的决定》和《各级领导听课制度》的执行情况,特制订本意见。
一、评估目的
(一)促进教师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持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二)为学校、教学单位决策提供依据;
(三)为职称评定、职务晋升、教师聘用、各类评奖等提供参考。
二、评估机构设置及职责
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机构分校、院两级。
(一)校级机构设在教务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评估指标体系;
2.负责学生评估的组织与管理;
3.负责对各教学单位评估工作进行监控;
4.负责分析全校课堂教学评价结果。
(二)院级机构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直接领导,由教科办委派专人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本单位专家和领导评估的组织与管理:
2.负责与学校教务处联系课堂教学评估事宜;
3.负责本单位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档案的管理。
三、评估体系的构成
学生评估、院系专家评估和院系领导评估是我校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估体系的主体部分,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学校领导及职能部门领导随机听课是重要补充。
学生评估、院系专家评估、院系领导评估工作均以学期为单位开展。全体授课教师均需接受学生评估,特定范围的教师还需接受院系专家和各级领导评估。
(一)学生评估
所有本科学生对其修读的所有课程的课堂授课教师教学情况进行评估。
(二)院系专家评估
各学院(部、直属系,以下简称“学院”)成立3人以上的评估专家组,以听课、评课的形式评估本学院教师课堂授课质量。专家组成员由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任或离退休教师担任,组长一般应具有教授职称。评估专家由学院根据评估需要聘请,名单报教务处备案,任期一学年,可以连任;任期内如有人员变动,学院应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三)院系领导评估
学院成立由院长(主任)、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主任)、教科办主任、系主任(主任助理)及教研室主任组成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估领导小组,以听课、评课的形式,开展本学院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小组成员任期一学年,可连任,如相关人员岗位有变动,学院应及时对其调整,并报教务处备案。
四、评估的具体实施
(一)学生评估
学生通过网络参评,学生网上评估与学生选课同步进行,评估结果由学校统一处理。
(二)院系专家评估
每学期初,教务处统一发布专家评估的通知,评估具体工作由教学单位组织实施,专家听课表原件由专家组组长于学期结束前统一交教务处,复印件由教学单位留存。
院系专家评估对象主要包括:
1.近两年内需要晋升职称的教师;
2.在我校担任教学工作不满三年的教师(不包括教授);
3.拟申请全英语授课或双语授课的教师;
4.承担新设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
5.外聘教师。
专家评估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每位被评估教师至少须有两位专家的评估成绩;
2.每位专家至少须对被评教师同一课程听课两次,才能给出评估成绩,并提供给教师书面反馈意见;
3.对于非英语类课程拟申请使用英语授课的教师,专家填写听课评估表时须标明该教师实际授课所属类别。
(三)院系领导评估
每学期初,教务处统一发布领导评估的通知,评估具体工作由教学单位组织实施,领导听课表原件由各教学单位教学科研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于学期结束前统一交教务处,复印件由教学单位留存。
院系领导评估对象与专家评估对象相同。
领导评估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院系领导每学期每人听课不少于6学时;
2.院系领导每次听课结束时,须提供给被评估教师书面反馈意见;
3.除评估课堂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外,评估领导还应视需要查阅授课教师的教案、使用的教材、教学周历等。
(四)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听课等工作安排参照《暨南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进行。
学校领导及职能部门领导随机听课。学校领导、教务处等职能部门的领导每学期每人随机听课不少于5学时。
五、评估结果的处理
(一)教师可在学校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查看学生对其个人的评估成绩及留言。
(二)教师可通过专家、领导提供的书面听课反馈意见表,获知其授课情况。
(三)各教学单位保存本单位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成绩及相关材料。
(四)学生评估分数低于75分或者连续两次低于80分的主讲教师,应提交课程整改方案,由教师所在学院负责督促落实。
(五)凡各级领导、院系专家或学生的评估分数低于60分,经核实主要责任在主讲教师的,主讲教师不得继续任课。
(六)教务处汇编全校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成绩,作为掌握教学动态、发现和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化教学改革的重要依据。
(七)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成绩与教师工作量挂钩,并作为教师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参评优秀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暨南大学关于加强课程建设与开展课程评估和授课质量评估的决定》(暨教字〔1993〕29号)中关于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相关条款,以及《各级领导听课制度》(暨教字〔1994〕21号)即行废止。
七、本决定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暨南大学
2007年1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