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教〔2006〕36号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文件的精神,在原有《暨南大学关于教授上本科基础课的规定》(暨教字〔1993〕29号)基础上,特修订本规定,以进一步完善教师教学工作制度,提高我校本科教学质量。
一、牢固确立质量意识,确保本科教学第一线教师质量。各教学单位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每一位具有教授、副教授高级职称的教师每学年都承担本科教学任务。
二、所有教授、副教授都必须讲授本科课程,尤其应为本科生讲授基础课。55岁以下的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要为本科生讲授1门课程。此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教授、副教授在授课之余,要为本科生举办学术报告及讲座。教授、副教授每学年应至少在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学术报告活动中作专题讲座一次,介绍本专业的教学和科研进展以及学科建设成果。此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各院(部)应采取“从高到低梯级排课制”为本科教学排课,即每学期在本科教学排课时先排教授的课,次排副教授的课,后排讲师的课,助教主要从事教学辅助工作。基础课必须由学术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高、中级职称的教师担任主讲。个别院系若达不到此项要求,必须事先向所在单位教学科研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批准方可。
五、由于特殊原因或因工作需要,一学年内无法为本科生授课的教授、副教授,须事先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
六、凡由教授讲授的本科基础课,各教学单位应尽可能安排助教(或安排研究生兼任助教)承担教学辅导、作业批改等任务。
七、凡无特殊原因,连续两个学期不服从安排讲授本科课程的教授、副教授,学校对其提出警告,并取消其当年参加各种评优的资格。连续两个学年不服从安排讲授本科课程的,学校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
八、本规定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暨南大学关于教授上本科基础课的规定》(暨教字〔1993〕29号)同时废止。
暨南大学
2006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