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

更新时间:2019-4-11 13:14:24 阅读:511

暨教〔20079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我校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二章师德修养

第三条  热爱祖国,忠诚人民教育事业,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严谨治学,教书育人。  

第四条  为人师表,注重个人道德情操,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注意仪表举止对学生的风范作用,努力践行“忠信笃敬”的校训。  

第五条  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注重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积极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言传身教,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循循善诱,热情关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章执教资格

第六条  任课教师必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外国专家和教师另行规定)。尚未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必须经过院(系)组织的试讲,考核合格,并愿意履行约定的岗位职责,方能试用。  

第七条  主讲教师须具有讲师(含)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

第八条  新聘任的教师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成绩合格,方可申请主讲本科课程。  

第九条  本校在编教师首次主讲本科课程应先试讲,填写《暨南大学教师首次主讲本科课程申请表》(附件),经学院(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或其他相关机构评议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进行。外聘教师相应要求另行规定。

第四章教学职责

第十条  服从工作安排,积极承担课程讲授、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等本科教学工作。教授、副教授都必须讲授本科课程,尤其应为本科生讲授基础课,每学年至少要为本科生讲授1门课程,并将此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学校鼓励知名教授为本科生讲授基础课、主干课程或开设专题讲座。  

第十一条  遵守教学纪律,完成教学任务书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提前15分钟到达教学地点,做好课前准备。不得无故迟到、提前下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课、调课和委托他人代课。  

第十二条  采用适当方式检查学生到课与听课情况,引导学生执行课堂礼仪和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制止学生不良的课堂行为,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十三条  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是: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逻辑性强;突出重点,讲透难点;注重传授获取知识的方法;及时传递科学技术发展的新思想、新方法和新知识;针对内、外招学生不同的学习特点,因材施教,灵活采用启发式、讨论式、案例式等先进的教学方法,增强师生互动,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现代教学技术及手段使用得当,教学课件图文并茂,有效辅助教学,板书工整;教学语言准确、简练、生动、清楚。  

第十四条  客观、公正、综合评定学生成绩。规范和完善对学生的学业评价方法,积极进行评价方式的改革,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考核学生对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理解与掌握,以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针对课程性质和教学内容,合理采用考核方式,采取平时成绩、期末成绩相结合的方式计分,平时成绩应有相应的依据。  

第十五条  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场纪律,杜绝学生作弊行为。  

第十六条  积极探索和参与教学改革,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主动承担各级各类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优质教学资源,加强课程和教材建设,优化和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与手段。加强对学生的指导,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自主探索的能力。  

第十七条  注重实践教学,积极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主动指导学生专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和社会实践。积极吸纳学生参与科研课题,鼓励和引导学生参加各类创新项目、课外科技文化活动和竞赛,培养和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八条  服从学院(系)安排,积极担任本科学生导师,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帮助学生更好地选课和学习,培养知识结构合理、个性和特长充分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第十九条接受学校、学院(系)组织的各级领导、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同行专家、学生等对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估,接受各级教学质量评估检查,虚心听取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不断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水平。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十佳授课教师”、“优秀教师”、“教学成果奖”、“优秀本科学生导师奖”、“优秀多媒体课件奖”等多项教学奖励,对教学和教书育人工作成绩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和鼓励。开展教学竞赛,设立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培育优质教学成果,为教师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提供有利条件。对获得高水平教改立项和教学奖励者,学校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在课堂教学质量评估中,学生评估分数低于75分或连续两次低于80分的主讲教师,须提交课程整改方案,并结合整改方案在单位内进行试讲,由学院(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或其他专家组织评议和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重新开课。  

第二十二条  教师考核、职务晋升和职称评聘对教师教学工作的相关要求,参照学校人事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造成教学事故者,按照《暨南大学教学事故等级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承担我校全日制本科教学任务的教师。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暨南大学教学工作规范》(暨发字[199432号)中关于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教师工作规范的相关条款,即行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暨南大学教师首次主讲本科课程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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