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教〔2003〕87号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帮助学生更好地选课和学习,培养知识结构合理、个性和特长充分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我校决定自2003级秋季入学新生开始全面实施导师制。实施办法如下:
一、导师制任职资格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恪守人民教师职业道德,坚持“面向海外、面向港澳台”的办学方针,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二)熟悉本学科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和合理的知识结构。
(三)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科研能力,了解本学科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熟悉我校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有关制度和运行机制,具有较强的指导能力。
(四)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教学评估成绩在称职以上。
二、导师的职责
(一)导师的职责是对学生进行“导向”、“导学”和“导心”,以“导学”为主。即导师对待学生既要热情关怀又要严格要求,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开发学生的智力和潜能,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当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导师应耐心给予有效的指导和帮助,培养学生乐观向上的心理品质和自立、自强的人格。
(二)导师应帮助学生了解我校学分制教学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及相关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学生进行选课和学习方法指导,以利学生充分利用学习时间。培养学生的科研兴趣,提高学生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帮助学生构建合理的知识结构。
(三)导师应关心学生的学习进程,审批学生的选课单,并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引导学生处理好学习的质和量的关系,以避免学生随意选课和凑学分等不利于学习的行为。
(四)导师应根据两类学生的不同特点进行指导,每月对学生的指导不应少于1次。对少数优秀学生和学习困难较多的学生,指导次数应适当增加。
三、导师的遴选和管理
(一)导师由系(或教研室)推荐,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学院聘任,名单报学校教务处备案。聘任期一般为2年,可以连任。
(二)全校的导师管理工作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长负责,教务处和学生处共同管理。院系的导师管理工作由各院(系)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负责,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协助管理,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三)各院(系)设立导师领导小组,制定导师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导师工作会议,对有关工作进行研究总结,开展经验交流,不断提高指导水平,改进和完善导师制度。
(四)新生入学后,各院(系)须向学生公布本院(系)的导师名单和相关的个人资料。院(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每个导师的指导学生名单,也可以通过导师与学生之间的双向选择确定导师的指导对象。
(五)根据各院(系)师生比,每位导师可指导10-20名学生,院(系)公布导师的指导名单后,原则上导师不应随意更换指导的学生,学生也不应随意更换导师。如果更换,均须向系主管教学的主任提交书面申请,经审定认为理由充分的,方可更换。
四、导师的业绩考核
(一)导师工作要纳入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折算成教学工作量记入校内工资,并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晋升职称和有关奖励的条件之一。
(二)导师的考核由教务处和学生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考核办法,经人事处同意,由院(系)具体组织实施。
(三)导师指导1名学生的工作量计算分值为14分/年,考核指标主要包括指导的学生数、指导学生的次数、学生评估意见和导师小组评估意见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系数1.5)、良好(系数1.2)、中等(系数1.0)、差(系数0.5)和零(系数0)等5等级。
计算公式为:教学工作量=指导学生数×工作量分值(14分/年/人)×评价等级系数。
对导师指导工作等级的具体评定按《暨南大学本科学生导师业绩考核表》的规定操作。
(四)在指导过程中,导师如出现严重违反法律、学校规定制度或考核不称职的情况,取消其导师资格。
(五)学校每年评选一次优秀导师,评选比例一般控制在10%以内,并对优秀导师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五、本实施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暨南大学本科学生导师业绩考核表。
暨南大学
2003年10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