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修订)
第一条 为对我校广大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和教育教学研究中取得的突出成果进行奖励,并对获得省部级以上的教学成果给予配套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暨南大学教学成果奖”。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等方面的成果。国家级教学成果指教育部主持所评教学成果;省部级教学成果指省教育厅和国务院侨办主持所评教学成果。
第三条 凡在我校从事教学、辅助教学和教学管理的集体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教学成果奖。在相同条件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及中青年教师优先考虑。
第四条 凡在下列教育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和教育教学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并经过实践证明其成果确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均可提出申请。
(一)人才培养模式方面
根据我校“面向海外、面向港澳”办学的需要和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要,从学校实际出发,提出新的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合理的课程体系,制订完整的教学计划,有切实措施保证,在培养高素质的创造性人才方面,有自己的特色,并在实践中初见成效者。
(二)课程建设方面
开出高质量的新课程或系统改革现有旧课程(包括实验课)、编出高水平的新教材(包括CAI教材和电视录相教材)、编制出较成熟的成套教学文件,教学环节安排整体优化,并在教学实践中证明对提高教学质量效果显著者。
(三)教学改革方面
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方法、教学手段等改革方面,创出新经验,撰写出高质量论文,并有推广价值者。
(四)因材施教,培养学生素质方面
熟悉教育对象,因材施教,在加强对学生的学习指导、组织开展课外科技活动方面,创出新经验,做出突出成绩者;或者在指导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取得突出成果者。
(五)教学研究方面
不断探索教育规律,开展高等教育研究,在国家一级刊物上发表教研论文及出版教育专著,对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有价值者。
第五条教学成果奖,按成果实效和推广范围,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除颁发“教学成果奖证书”外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奖金的具体数额根据同届或上一届国家级和省部级同类成果奖的奖金数额、或比照上一届校级同类成果奖的奖金数额确定。奖励项目数为:
一等奖 5项
二等奖 10项
三等奖 15项
第六条 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采取由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办法评审。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提出申请后,由教研室或课程组推荐,填写《教学成果奖推荐表》,并提供完整的文字材料、实物等,经系(中心)报送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初审(直属教学单位的直接向所属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申报)。
(二)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初审后提出推荐意见,报学校教务处。
(三)学校教务处报送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评出一、二、三等奖。通过的成果在校内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教学成果的权属问题有异议的,可于公布之日起20日内提出,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裁定,最后由校领导批准。
第七条 教学成果奖的集体获奖项目证书颁发不超过5人;奖金颁发给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由成果的第一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分成给参与人员。
第八条 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四年内不再参加校级同类成果评奖。
第九条 凡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教学成果,学校按所得奖金给予配套奖励。省部级配套奖励1:1,国家级配套奖励1:2。
第十条 凡获奖成果再获得高一级政府部门奖励的,奖金及配套奖金,只发给该奖项与最高一级奖项奖金的差额部分,不重复发放。
第十一条 教学成果奖有关材料归入获奖教师个人业务档案,与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同等对待,并作为评定职称、提升工资、评选“十佳教学教师”和“优秀教学教师”等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凡弄虚作假获得本奖励的,经查实后,予以撤销,追回奖金和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或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教务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