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教〔2007〕89号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的意见》(教高〔2007〕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课程双语教学管理工作,提高双语课程教学质量,在深入总结我校双语教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规定。
一、双语教学课程的界定
双语教学课程是指在保证完成课程教学目标的前提下,选用英文教材,在课堂讲授、期末考试等教学环节,同时使用汉语和英语、以英语为主开展教学的课程,包括部分英语教学课程和全英语教学课程两种类型。双语教学课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选用的教材为外文教材,自编外文教材应符合相关规定。
(二)课堂讲授和讨论中,教师可以根据教学内容选择授课语言,但在一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英语作为教学语言的比例应达到或超过50%。
(三)部分英语教学的课程,其期末考试要有一定比例(一般不少于50%)的试题使用英语命题,并要求学生用英语作答;全部英语教学的课程,其期末考试应全部使用英语命题,并要求学生用英语作答。
二、双语教学课程的范围
(一)双语教学课程主要在非外语类的专业中开设。原则上,每个专业都应开设一定比例的双语教学课程。生物技术、信息技术、金融、法律等专业双语教学课程的比例应至少达到该专业开设专业课程总门数的10%以上。
(二)各教学单位应根据课程特点、学生学习程度等条件来决定课程应采用全英语教学或者部分英语教学方式。
(三)大学英语课程和专业英语课程不列入双语教学课程的范围。
(四)国际学院各专业的课程应积极采用全英语教学。
三、双语教学课程的确定
(一)各学院(部、直属系)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确定采用双语教学的课程,并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标明。人才培养方案中未标明双语授课但拟采用双语授课的课程,或已标明但因特殊情况不能开设的课程,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异动程序处理。
(二)各学院(部、直属系)每学期开设的双语教学课程,应在下达给教师的教学任务书中注明;同时在综合教务管理网上选课系统中注明,作为学生选课的依据。
四、双语教学教师资格认定
各学院(部、直属系)应对采用双语教学的教师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双语教学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并符合学校关于从教资格的其他规定。
(二)具有扎实的英语基础和较强的英语表达能力,通过由学校组织的英语教学的资格考试,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教学效果良好。
符合上述条件的教师应填写《暨南大学双语教学课程申报表》(见附件1),经学院审查后集中报教务处备案(见附件2)。
五、双语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
(一)采用双语教学的教师应自觉保证教学质量,学院(部、直属系)应加强指导和监督,积极为保证和提高双语教学质量创造有利条件。
(二)采用多种评价途径,监控双语教学质量。作为课堂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手段,各学院(部、直属系)要认真组织和落实领导、专家和学生“三重评估”工作。学校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到课堂随机听课,对教师的教学质量做出评价并提供教学指导。
(三)对于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学校和学院(部、直属系)应积极组织教学观摩活动,推广其教学经验;对于教学效果不佳的教师,学校和学院(部、直属系)应及时向任课教师反馈意见,督促其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对于达不到教学要求的教师应取消双语教学课程授课资格。
(四)积极开展双语教学并取得良好教学效果的教师,在申报精品课程、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和教材资助等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五)学校对积极开展双语教学、教学质量达到要求的教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教学工作量上的奖励。
六、本规定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暨南大学双语教学课程申报表
2.暨南大学双语教学课程汇总表
暨南大学
2007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