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9-4-11 12:40:13 阅读:331

暨学位〔201420

为了做好我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文件精神及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依据和原则

学士学位授权审核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审核工作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

二、新增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凡经教育部正式批准设置的本科专业,培养目标明确,教学计划完整,达到基本条件者(附件1),可于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当年,提出新增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申请。

三、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程序

(一)申请

由学院(部)组织本单位拟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填写《广东省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附件2),经本单位教学指导分委会讨论通过后,于每年1031日前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1.《关于XX专业)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论证意见》(参与论证的教学指导分委会委员不得少于总数的2/3,并签字确认);

2.《广东省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简况表》;

以上材料一律用A4纸双面打印、一式5

(二)评审

1.教务处组织校内外相关学科专家及教育主管部门有关人员进行评审。专家小组由57人组成,成员条件为政治思想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学术造诣较深,且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

2.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拟申请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审查,通过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审议。

(三)公示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材料须经过不少于10天的公示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

四、其他事宜

(一)学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加强学士学位专业的管理、检查和监督,确保授予学士学位的质量。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办学质量、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实行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发现严重问题的专业将责令其整改建设,如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建设要求,将减少其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学位授予权。

(二)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本办法由教务处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基本条件

          2.广东省普通高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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